原创:税务师刘永升
“其他应收款科目就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
各类说不清道不明的业务都汇聚在这个科目,往往会导致这个科目出现大量资金往来和居高不下的挂账金额,正因如此,“其他应收款”科目自然就成了税务评估、稽查等重点关注的科目。
年底结账前,特别提示大家,乱装“其他应收款”有风险,赶紧对照以下情形做好相应处理吧:
1、股东借款或者无票支出挂股东借款
【税务风险】股东借款余额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应对】
1)针对股东借款:
2)针对无票支出等其他原因挂在股东名下的情况:
2、员工借款
【税务风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应对】同上类比股东借款的处理
3、公司间借款、关联公司间往来款
【税务风险】无偿借款,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风险应对】提前了解公司间借款的相关政策,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企业按月计提借款利息,明确借款属性,或者符合免税条件的关联企业(财税[2019]20号,集团企业内部),可以做无息借款。
4、隐藏不合理交易
【税务风险】往来账户和关联交易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风险应对】金税三期环境下,提前规划业务交易模式,科学管理,合法节税才是正道;
5、隐匿收入(借方余额,预收货款不确认收入)
【税务风险】补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
【风险应对】改变传统观念,加强业务管理,提前规划,及时确认收入,避免侥幸心理。
6、其他情况
还有什么“技巧”,或者“惨痛”的领悟,或者掉过的“坑”,就不要让别人再往里跳了,欢迎留言,一起分享
参考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关于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批复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明确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同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无息资金借贷行为属于“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当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个人观点,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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